(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自主开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并于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评审组成员应由非本校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三)省学位办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审议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摘自《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