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4〕2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平稳、高效、有序进行,省学位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遵循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战略、新要求、新部署,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统筹布局、优化结构,坚持规模发展与质量提升并重,坚持服务需求和优化供给并重,优先支持专业学位和优势特色学科发展,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布局,为建设高等教育强省和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更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需求,优化结构。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战略导向。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优化学科结构为重点,突出按需授权,优先新增国家和我省发展重点领域、空白或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点给予倾斜支持,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二)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始终把质量摆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突出位置,严把申报“入口关”。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筹调控,平稳推进。各单位要根据办学定位、条件和特色,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科学论证提出学位授权审核申请。鼓励申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色鲜明、有利于优化结构、符合本单位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原则上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状况不佳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审核工作高效有序。
三、申报要求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1.申请范围
(1)符合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不含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须已列入省学位委员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且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位于革命老区的高校,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
(2)中央部门所属、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类)申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2.申报材料
各申请单位须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和《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3.其他要求
(1)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和革命老区基础条件好、办学特色鲜明、密切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校,在初审、推荐时优先给予支持。
(2)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的高等学校若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须包括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3)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1.申请范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参与工程硕博士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转制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与试点领域相关的工程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应符合对应的申请基本条件,且申请授权点级别不得超出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级别。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同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位于革命老区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科研机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不考虑申请基本条件中关于本科生培养的要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不得申请增列。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2.重点新增学位点
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鼓励申报服务海峡两岸融合发展、“一带一路”、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及与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位授权点。
(1)鼓励申报国家发展重点领域、我省空白领域和急需紧缺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重点新增《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2022年)》相关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2)鼓励申报服务我省“四大经济”发展和“六四五”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重点新增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纺织服装、海洋高新、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科技、柔性电子等产业发展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3)鼓励申报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学位授权点。对我省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率连续三年过低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
3.申报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须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的学位授权点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有关学位授权点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4.其他要求
(1)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硕士点为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20%,除《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中新设一级学科(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法医学、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国家安全学、智能科学与技术、纳米科学与工程、区域国别学)外,其他一级学科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10%。马克思主义理论、遥感科学与工程2个一级学科计入学硕点10%的占比范围。每单位原则上仅限申报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2)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3)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4)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三)自主审核单位确定
1.申报范围
符合《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和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本次动态调整使用新版简况表,申请基本条件严格按2024年版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执行,具体要求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为准。